關于印發《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經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日
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及《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黑建規范〔202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 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政策的審批和確定。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強化風險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積金貸款工作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購房,也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予向購買第三套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次數以繳存職工家庭(包括繳存職工及配偶)為單位認定。
第六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個人征信報告有連續三次或累計六次的不良記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公積金貸款),具備按期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按規定比例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六)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七)借款申請人自購買自住住房之日起,一年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起始計算日期以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所載明的日期為準。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雙鴨山市公積金貸款額度依據以下標準綜合確定:
(一)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四十萬元,雙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五十萬元。
(二)首套房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增值稅普通發票標注購房金額的70%;二套房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增值稅普通發票標注購房金額的50%;購買拆遷安置住房貸款額度按照職工實際交納補差款的70%計算。
(三)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10倍。借款申請人和配偶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不足2萬的,按2萬元計算。
(四)月還款額不能超過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家庭月收入的60%,且預留市政府規定的當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費。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30年,且公積金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將隨之調整,對利率調整前發放的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進行調整。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貸款所需要件及程序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可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人、配偶和產權所有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未婚、離婚或喪偶的提供近6個月內的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
(二)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狀況證明;
(三)借款申請人一類賬戶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
(四)貸款用于購買期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首付款票據;
(五)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和不動產權證書;
(六)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和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
(七)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安置協議、不動產權證書和增值稅發票;
(八)貸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預算以及自然資源、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
(九)貸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工程概預算和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
(十)借款申請人為異地繳存職工的,提供異地繳存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貸款發放后雙鴨山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將繳存證明回執返回至繳存地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中心與信息共享部門能夠聯網核實貸款業務信息的,不再要求繳存職工重復提供。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對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條件及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告知不予辦理的原因;對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前調查、信息錄入、貸款審核審批工作和辦理不動產登記備案相關手續。公積金中心取回不動產登記證明后發放貸款資金。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采用抵押擔保方式。對購買自住住房的,應使用本次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第三人住宅房產作為抵押物;
第十三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房屋開發單位銷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房屋開發單位須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期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公積金貸款可以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分期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還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滿一年后,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前償還資金的,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
第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時間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對逾期未償還部分,公積金中心應對逾期貸款本息及時進行催收,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罰息。逾期還款的償還資金,按罰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順序回收。
第十八條 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間,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人連續3個月(含)以上未按約定還款,公積金中心有權直接扣劃借款人及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償還本筆貸款且不需要另行通知。
第十九條 異地公積金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地公積金中心應配合公積金貸款地公積金中心開展公積金貸款催收工作,可扣劃借款人公積金賬戶資金用于歸還公積金貸款。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條 借款人公積金貸款期內不允許變更抵押物,原以第三方房產做抵押的可以變更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宅房產作為抵押。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照《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和銷毀等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停止支付公積金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公積金貸款或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三)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住房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住房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借款人公積金貸款期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 騙取本人或他人公積金貸款的,應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三年內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同時將失信人員信息報本市誠信信息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被騙取的公積金貸款,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追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政務處分;對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情形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依法履行義務并有權維護其正當權益,對公積金貸款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行政復議、司法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2018年7月23日《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雙積金發〔2018〕24號)同時廢止。